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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条 (转办常住户口) 《居住证》的持有人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转办本市常住户口。 转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具体条件,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其他待遇) 《居住证》的持有人可以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待遇。 第四章 相关管理 第二十二条 (信息变更) 《居住证》的持有人在申领《居住证》时提供的信息发生变化的,持有人应当及时到社区居委会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续签) 《居住证》有效期满,持有人需要续签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之内,到社区居委会申请办理续签手续。 第二十四条 (挂失和补办) 《居住证》遗失的,持有人应当及时到社区居委会办理挂失和补办手续。 第二十五条 (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公安局注销《居住证》: (一)持有人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居住证》申领要求的; (二)持有人未按规定缴纳综合保险费的; (三)持有人在申领《居住证》时提供虚假材料的。 第二十六条 (服务) 市公安局和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社区居委会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对外地务工经商人员申领《居住证》、查询相关信息、享受相关待遇等提供服务和方便,不得推诿、拖延。 第二十七条 (法律责任)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就业和社会保险、房屋租赁、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防疫、治安管理等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实施细则)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其他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解释权)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