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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公告第9号
【颁布时间】 2003-12-30
【实施时间】 2004-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00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公告第9号——办理药品进口备案手续有关事宜公告

[接上页]

  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审查资料合格后,发给《进口药品通关单》,退还《进口药品质量标准复核通知单》原件或者《药物临床研究批件》原件,并在原件上注明进口批号、数量。
  
  注册申请人所进样品不需进行口岸检验,申请人如要对样品进行检验,可在药品进口后,径向口岸药品检验所申请。
  
  十二、自2004年1月1日起,报验单位须使用专门的软件填报、打印《进口药品报验单》,该软件可在www.sfda.gov.cn或www.nicpbp.org.cn的网站下载。报验单位报送进口备案资料时,应同时提交《进口药品报验单》的电子数据。
  
  十三、自2004年1月1日起,原《进口药品管理办法》规定的预防性生物制品、血液制品进口批件审查审批制度予以取消。
  
  十四、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进口药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药管注(2000)622号)和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家药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进口药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署法(2001)71号),自2004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1.药品进口口岸名单(略)
  
  2.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通讯录(略)
  
  3.口岸药品检验所通讯录(略)
  
  4.进口药品目录(略)
  
  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生物制品目录(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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