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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成都市政府
【发文字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
【颁布时间】 2004-07-17
【实施时间】 2004-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011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成都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接上页]

  (一)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及保健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二)因公(工)负伤职工的护理费及死亡职工亲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
  
  (三)见义勇为奖励金或县以上政府给予的奖励金;
  
  (四)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应当计入的收入。
  
  第十六条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户籍所在地未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出具有效的家庭成员收入及赡养、抚(扶)养义务人收入证明;
  
  (三)已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的,应当出具相应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七条 管理审批机关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
  
  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评议制度,成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评议小组。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采取张榜公布的形式,征求群众意见,经入户调查核实后上报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
  
  第十九条 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后,及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区(市)县民政部门,并张榜公布初审结果。
  
  第二十条 区(市)县民政部门应当对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初审上报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情况进行全面审查,自居民递交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决定不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决定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张榜公布。
  
  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由区(市)县民政部门发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应当按月发放。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的城市居民,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并上浮10%后享受;
  
  (二)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三)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70岁以上老年人,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浮10%后差额享受;
  
  第二十二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无正当理由连续60日不按时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视为自动放弃。此后要求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应当重新申请。
  
  第二十三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动态管理。管理审批机关应当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的家庭收入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和复核。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家庭收入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通过社区居民委员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管理审批机关应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情况的变化,办理续发、停发、减发或增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手续并张榜公布。
  
  第二十四条 鼓励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积极就业和参加公益劳动。男18-50岁、女18-45岁有劳动能力的城市居民,一年内介绍两次就业而无正当理由拒不就业的,暂停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男18-55岁、女18-50岁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市居民,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当参加其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劳动,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公益劳动的,暂停1个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二十五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户口迁移时,应当及时办理最低生活保障迁移手续。
  
  第二十六条 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七条 管理审批机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意见的;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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