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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
【颁布时间】 2003-12-01
【实施时间】 2004-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026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接上页]

  第四十条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复查鉴定,工伤职工伤残等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发生变化的,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次月起,其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做相应调整。
  
  第四十一条 领取工伤待遇的人员丧失享受条件的,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事务所应当及时告知经办机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11月18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档次表
  

  ┏━━┯━━━┯━━━━━━┯━━━━━━━━━━━━━━━━━━━━━━━━━━━━┓
  
    ┃行业│行业基│行业内费率 │            行业名称            ┃
  
    ┃类别│准费率│  浮动档次│                            ┃
  
    ┠──┼───┼──────┼────────────────────────────┨
  
    ┃ 一 │ 0。5 │  0。2   │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其他金融活动业,居民服务业,其他┃
  
    ┃  │   │  0。3   │服务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住宿业,餐饮业,批发业,零售┃
  
    ┃  │   │  0。4   │业,仓储业,邮政业,电信和其他传输服务业,计算机服务业,┃
  
    ┃  │   │  0。5   │软件业,卫生,社会保障业,社会福利业,新闻出版业,广播、┃
  
    ┃  │   │      │电视、电影和音像业,文化艺术业,教育,研究与试验发展,专┃
  
    ┃  │   │      │业技术服务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城市公共交通业   ┃
  
    ┠──┼───┼──────┼────────────────────────────┨
  
    ┃ 二 │ 1  │  0。5   │房地产业,体育,娱乐业,水利管理业,环境管理业,公共设施┃
  
    ┃  │   │  0。8   │管理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烟草制造┃
  
    ┃  │   │  1    │业,纺织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皮革、毛皮、羽毛(绒)┃
  
    ┃  │   │  1。2   │及其制品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家具制造┃
  
    ┃  │   │  1。5   │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文教体育用品┃
  
    ┃  │   │      │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医药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
  
    ┃  │   │      │设备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仪┃
  
    ┃  │   │      │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金属制┃
  
    ┃  │   │      │品业,橡胶制品业,塑料制品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
  
    ┃  │   │      │设备制造业,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废弃资源┃
  
    ┃  │   │      │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
  
    ┃  │   │      │和供应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
  
    ┃  │   │      │装业,建筑装饰业,其他建筑业,地质勘查业,铁路运输业,道┃
  
    ┃  │   │      │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装卸搬运和┃
  
    ┃  │   │      │其他运输服务业                     ┃
  
    ┠──┼───┼──────┼────────────────────────────┨
  
    ┃ 三 │ 2  │  1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  │   │  1。6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石油┃
  
    ┃  │   │  2    │和天然气开采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
  
    ┃  │   │  2。4   │属矿采选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其他采矿业        ┃
  
    ┃  │   │  3    │                            ┃
  
    ┗━━┷━━━┷━━━━━━┷━━━━━━━━━━━━━━━━━━━━━━━━━━━━┛
  注:用人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不明确的,需要浮动费率时,不受行业类别的限制;在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第二类行业的基准费率确定的缴费费率;在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伤保险的,根据用人单位已经确定的缴费费率,确定费率浮动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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