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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未按照公安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 (三)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第十八条 对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和本办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12月26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关于游行示威的若干暂行规定》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即行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