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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深中法2006[88]号
【颁布时间】 2006-09-02
【实施时间】 2006-09-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045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座谈纪要

[接上页]

  劳动者每月约定超过法定工作时间超出36小时部分应当按其基本时薪以法律规定的标准计算加班工资。
  
  如按上述方法计算出劳动者的基本工资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则该约定为无效。劳动者的工资应以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为加班时间,加班工资以最低工资标准按法律规定标准计算。
  
  第二十三条 业务提成发放问题
  
  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业务提成在货款收回后才支付的,该约定应认定 为有效。员工请求业务提成,须在约定条件成就才能得到支持。
  
  如劳动者离职的,业务提成支付周期在一个月内的,用人单位应立即支付;业务提成约定在货款收回后才支付的,则用人单位可在条件成就后支付。
  
  第二十四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就申诉人的请求作出某一具体裁决项后,对未就该具体裁决项依法提起诉讼当事人的法律效力问题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就申诉人的请求作出某一具体裁决项后,当事人未就该具体裁决项依法提起诉讼,视为其对该具体裁决项的认可。
  
  第二十五条 有关举证责任问题
  
  1、劳动者称系被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辩称系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但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则应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处理。
  
  2、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有关劳动者考勤情况的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负担;用人单位不能就加班具体时间举证的,应采信劳动者主张的时间,但劳动者主张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应作相应调整。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业务提成在货款收回后才支付的,对货款回收的举证责任,应由劳动者负担;如劳动者不能证明货款已收回而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提成的,不予支持。
  
  4、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考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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