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京高法发[2005]10号
【颁布时间】 2005-01-10
【实施时间】 2005-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059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司法鉴定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接上页]

  当事人拒绝交纳费用的,由相关法院处理决定。
  
  执行阶段的司法鉴定费用,以拍卖后的成交价为准,按有关计费标准,在拍卖价款中支付。
  
  执行中所需实际支出费用,由相关法院确定。
  
  第二十四条 由高级法院确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的,在司法鉴定事项完成后,各级法院和司法鉴定机构应分别填写《司法鉴定情况登记表》,报高级法院备案。
  
  由各法院确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的,在司法鉴定事项完成后,各法院应逐案填写《司法鉴定情况登记表》,每季度报高级法院备案。
  
  第二十五条 各级法院应加强对委托司法鉴定工作的监管。对委托司法鉴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依职权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法院工作人员因徇私舞弊、严重不负责任而影响委托司法鉴定工作公正、顺利进行的,依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市各级人民法院就委托司法鉴定工作所作的规定,不得与本规定发生冲突。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于2005年2月1日起施行,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