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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编号】 1076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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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部分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决定提出异议的,应如何正确认定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效力?
  
  答:除了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解释,需由业主大会及业主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视为代表了小区全体业主的意志。
  
  占小区半数以上业主或业主代表否决业主委员会的决定的,该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不发生效力。
  
  22.业主委员会对外所承担的民事责任,是否及于全体业主?
  
  答:业主委员会在诉讼中的地位及其承担的责任,不因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变更而受影响;业主委员会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应当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有证据证明该损害是因部分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故意或者重大过错造成的,则应由该直接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23.上述解答,能否适用于物业使用人?
  
  答:上述解答所涉及的权利义务,除了依其性质,仅属于业主可享有的权利或应履行的义务外,其余对法律适用的解答,准用于业主以外的物业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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