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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条 (争议处理) 因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发放和使用发生行政争议的,持卡人可以向市信息服务办提出申诉,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违法行为的处理) 冒领、冒用、盗用他人社会保障卡牟取非法利益的,由各相关业务部门依法处理。 市民服务信息系统的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参照适用) 非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享受本市市民服务信息系统提供的服务的,按照各相关业务部门管理的需要,参照本办法发放社会保障卡。 本市农村户口的居民办理个人相关社会事务,由市信息服务办根据系统开发应用情况和各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需要,另行规定发放社会保障卡的程序和具体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实行。 第二十三条 (学生学籍卡发放) 本市16周岁以下学生学籍管理的社会保障卡,由市教育委员会统一组织发放。 第二十四条 (过渡措施) 社会保障卡的信息记录、电子凭证和信息查询功能,根据市民服务信息系统的建设情况,分步实施,逐项启用。 市民庄2001年底以前申领、换领和补领社会保障卡的,不受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五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