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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颁布时间】 2000-05-16
【实施时间】 2000-05-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101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文件)和国务院批准的《安徽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农业税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农业税。
  
  第三条 农业税的征收实行比例税制。
  
  第四条 对下列农业收入征收农业税:
  
  (一)粮食作物收入;
  
  (二)棉花、油料、烟叶、糖料、麻类、蔬菜等农作物收入;
  
  (三)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或者批准征收农业税的其他农业收入。
  
  第二章 农业收入的计算
  
  第五条 农业收入按照下列标准计算:
  
  (一)种植粮食作物的收入,按照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
  
  (二)种植棉花、油料、烟叶、糖料、麻类、蔬菜等农作物的收入,比照同等耕地种植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折合计算。
  
  前款第(一)、(二)项所列的各项农业收入,一律按照当地所产的主要粮食品种,以公斤为单位计算。
  
  第六条 常年产量应当根据土地自然条件和经营情况,按照正常年景的产量评定。
  
  对于因勤劳耕作、运用科技或者加大投入而改善经营条件提高单位面积产量的,常年产量不予提高;对于因怠于耕作或因其他人为因素而降低单位面积产量的,常年产量不予核减。
  
  第七条 常年产量评定以后,保持长期稳定,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调整。
  
  第三章 税率
  
  第八条 本省农业税最高税率为常年产量的7%。各县(市、区)的农业税最高税率,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作出规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高税率内,根据所属各乡镇经济状况分别规定具体税率,其中最高和最低税率,应当报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国有农场、集体农场以及有农业收入的机关、部队、企业、学校等,按照当年实收农作物产量的4%计征。
  
  第十条 依法耕种河床、河滩、淌江地、湖洼地、护堤地以及行洪、蓄洪地等无固定收入土地的,不评定常年产量,按照当年或者当季实收农作物产量的4%计征。
  
  第十一条 农业税征收附加,附加的比例最高为农业税正税的20%。
  
  对国有农场、集体农场以及有农业收入的机关、部队、企业、学校等,不征收农业税附加。
  
  第四章 减免
  
  第十二条 纳税人依法开垦荒地、荒滩所得到的农业收入,从有收入那一年起,免征农业税1年至3年。
  
  移民开垦荒地、荒滩所得到的农业收入,从有收入那一年起,免征农业税3年至5年。
  
  具体免税年限,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垦种难易程度和生产投资情况规定。
  
  第十三条 纳税人从下列土地上得到的农业收入,免征农业税:
  
  (一)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林业、水利院校用作农业实验的耕地;
  
  (二)对农业系统事业单位的农作物良种示范繁殖农场,征免农业税的耕地面积,以征收机关核查的实际繁殖良种的耕地面积为依据。凡良种繁殖面积占农场总耕地面积70%(含70%)以上的,全额免征农业税;良种繁殖面积在70%以下的,对繁殖良种的耕地免征农业税,对不繁殖良种的耕地,照章征收农业税。
  
  (三)零星种植农作物的宅旁隙地。
  
  第十四条 农村特困户、烈军属、残废军人、残疾人,因生活贫困或者缺乏劳动力而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农业税。
  
  第十五条 纳税人种植的农作物因遭受水、旱、风、雹或者其他自然灾害而歉收的,按照下列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农业税:
  
  歉收六成以上的免征;
  
  歉收五成以上不到六成的减征七成;
  
  歉收四成以上不到五成的减征五成;
  
  歉收三成以上不到四成的减征三成五;
  
  歉收二成以上不到三成的减征二成;
  
  歉收二成以下的不减征。
  
  第十六条 乡镇农业税征收机关应当从当年依率计征税额中提取5%的资金,用于农村特困户、烈军属、残废军人、残疾人的农业税减免。县(市、区)征收机关应当从当年依率计征税额中提取10%的资金,其中8%的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当年自然灾害的农业税减免;2%的资金上缴省征收机关,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自然灾害的农业税减免。
  
  第五章 征收
  
  第十七条 农业税及附加,由乡镇人民政府财政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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