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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晋劳社厅发[2009]6号
【颁布时间】 2009-01-13
【实施时间】 2009-01-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134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一至四级工伤人员退休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一至四级工伤人员退休后如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退休手续。
  
  (一)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从其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今后执行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政策。基本养老金标准低于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标准的差额部分,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继续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储存额由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返还本人,不发给按缴费年限计发的一次性养老保险金。
  
  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企业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本通知下发前,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已退休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其基本养老金待遇不再重新核定。之前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待遇标准的通知》(晋劳社养[2002]310号)规定,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按月领取的工伤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标准及支付渠道不变。
  
  四、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因工伤发生的辅助器具配置费、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包括其中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在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核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时的基数,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本人工资确定;如本人工资低于死亡前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基本养老金)的,按照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基本养老金)确定;如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基本养老金)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
  
  六、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密切配合、互通情况,做好待遇衔接工作,坚决杜绝享受待遇中断或重复享受问题的发生。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符合退休条件,所在单位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办理退休手续时,另需填写《一至四级工伤人员符合退休条件申报表》。
  
  附件:一至四级工伤人员符合退休条件申报表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三日

  
  附件:
  
  一至四级工伤人员符合退休条件申报表
  
  职工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参加工作
  
  时间
  
  身份证
  
  号码
  
  工作单位
  
  职业、工种或工作岗位
  
  工伤或职业病发生时间
  
  工伤部位或职业病名称
  
  工伤认定时间
  
  劳动能力
  
  鉴定时间
  
  伤残等级
  
  护理等级
  
  伤残津贴
  
  生活护理费
  
  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合计储存额
  
  基本养老金
  
  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月差额
  
  本人申请
  
  退休的意见
  
  本人签字: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用人单位
  
  意见
  
  工伤保险
  
  经办机构
  
  审核意见
  
  养老保险
  
  经办机构
  
  审核意见
  
  备注
  
  说明:1、本申报表一式四份,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本人档案各一份。
  
  2、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合计储存额、基本养老金、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差额在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办理退休手续后,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填写。退休人员凭此表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申领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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