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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1号
【颁布时间】 2008-01-14
【实施时间】 2008-01-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156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证券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编制的特别规定


  第一条 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先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中第十条证券公司报表附注的要求及本规定编制财务报表附注。其他未作明确规定的,公司应参考一般企业报表附注、商业银行报表附注要求编制。
  
  第二条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应按照本规定分别对合并财务报表和母公司财务报表的主要项目进行注释。
  
  第三条 本规定和《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是对财务报表附注的基本规定。除此之外,无论上述规章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报表使用者有重大影响的财务会计信息,公司均应予以充分披露。
  
  附注项目金额异常或年度间变动异常的报表项目(如占公司报表日资产总额5%或报告期利润总额10%以上,且两个期间的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应具体说明原因。
  
  第四条 对附注中的资产负债表项目注释期末期初比较数据,一般最左侧为期末数;对附注中的利润表项目注释本期与上期比较数据,一般最左侧为本期数。
  
  第五条 公司应披露公允价值确定、金融资产分类原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应披露相关估值假设及主要参数选取原则。
  
  按公允价值计价的资产,除按科目及类别披露期初、期末公允价值及当期变动外,还应披露初始成本。
  
  具体披露参照如下表格:
  
  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项目
  

  ┌────────────┬──────┬──────┬──────┬───────┐
  
  │项目名称│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当期变动│初始成本│
  
  ├────────────┼──────┼──────┼──────┼───────┤
  
  ││││││
  
  ├────────────┼──────┼──────┼──────┼───────┤
  
  │合计│││││
  
  └────────────┴──────┴──────┴──────┴───────┘

  
  第六条 公司财务报表附注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概况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三)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四)公司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五)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六)对公司面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和汇率、利率风险等进行分析
  
  (七)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
  
  (八)或有事项和承诺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等事项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公司对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应当按照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项目列示的顺序,采用文字和数字描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披露。报表重要项目的明细金额合计,应当与报表项目金额相互勾稽。
  
  第八条 货币资金除按《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要求,按自有资金和客户资金分别披露外,还应在上述两项下披露融资融券业务(如果公司开展此项业务,下同)的相关数据,包括自有信用资金存款和客户信用资金存款。
  
  自有信用资金存款反映公司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用于融资融券业务的自有信用资金款项,根据“银行存款”等科目的明细余额分析填列。
  
  客户信用资金存款反映公司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客户资金款项和客户为融资融券存入的担保资金款项,根据“银行存款”等科目的明细余额分析填列。
  
  第九条 结算备付金除按《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要求,按自有资金和客户资金分别披露外,还应披露融资融券业务的信用备付金。
  
  信用备付金反映公司为融资融券业务的资金清算与交收而存入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款项,根据“结算备付金”科目明细余额分析填列。
  
  第十条 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除按《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要求披露外,还应披露公司创设认购权证业务(如果公司开展此项业务,下同)等用于履约抵押的证券的公允价值,根据“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明细余额分析填列。
  
  第十一条 公司应在其他资产项目下披露应收款项、应收股利、抵债资产、代理兑付债券和应收融资融券客户款等项目。
  
  其中应收款项应披露账龄及欠款金额前五名单位明细及欠款原因。
  
  第十二条 代理买卖证券款除按《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要求进行披露外,还应披露信用交易代理买卖证券款,反映公司接受融资融券客户委托,代理买卖股票、债券和基金等有价证券而收到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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