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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主席令第38号
【颁布时间】 2005-08-28
【实施时间】 2006-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16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接上页]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第二节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一条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
  
  (二)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
  
  (三)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
  
  第三十四条 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三)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四)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第三十六条 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第三十八条 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第四十一条 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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