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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主席令第40号
【颁布时间】 2005-08-28
【实施时间】 1992-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16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修正)

[接上页]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人身和财产权益以及婚姻家庭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的,由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据本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妇女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十一条 本法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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