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民政部
【发文字号】 民办函[2008]3号
【颁布时间】 2008-01-08
【实施时间】 2008-01-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164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在办理涉外收养登记时为收养人出具《跨国收养合格证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中国收养中心:
  
  为与《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相衔接,保证我国被收养儿童能够顺利取得收养国国籍,自2008年3月1日起,对来自澳大利亚、新西兰、比利时、荷兰、加拿大、挪威、丹麦、芬兰、西班牙、法国、瑞典、冰岛、英国的收养申请人,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和签发收养登记证书的同时,作为收养登记证书附件,为收养人出具一份《跨国收养合格证明》。证明加盖收养登记机关公章。
  
  《跨国收养合格证明》按统一格式由计算机打印,打印软件由中国收养中心提供。
  
  附件:《跨国收养合格证明》样式
  
  
二〇〇八年一月八日

  
  附件
  
  
跨国收养合格证明

  
  CERTIFICATE OF CONFORMITY OF INTERCOUNTRY ADOPTION
  
  《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第23条
  
  Article 23 of the Hague Convention on Protection of Children and Cooperation in Respect of Intercountry Adoption
  
  以下签章机关在此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收字第××号所确认的收养符合《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第17条C款的规定。
  
  The undersigned authority hereby certifies that the adoption confirmed by the Adoption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XXXX)Shouzi No. XX i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Article 17-C of the Hague Convention on Protection of Children and Cooperation in Respect of Intercountry Adoption
  
  (登记机关公章)
  
  Registration Authority
  
  年 月 日
  
  (YYYY-MM-DD)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