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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主席令第7号
【颁布时间】 2003-08-27
【实施时间】 2004-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17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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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二)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八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八十三条 本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法施行前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制定机关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清理;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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