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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
【颁布时间】 2002-08-29
【实施时间】 2003-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17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7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8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2002年8月29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一节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 承包的原则和程序
  第三节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第五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三章 其他方式的承包
  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定义】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 【土地承包方式】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条 【土地所有权不变】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五条 【保护土地承包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六条 【保护妇女土地承包权】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七条 【土地承包原则】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第八条 【承包后合理利用】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国家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第九条 【保护承包双方合法权益】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条 【保护承包权流转】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十一条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一节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发包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第十三条 【发包方权利】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发包方义务】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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