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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七十六条 引水、截(蓄)水、排水,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对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有关河道采砂许可制度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国际或者国境边界河流、湖泊有关的国际条约、协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七十九条 本法所称水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第八十条 海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一条 从事防洪活动,依照防洪法的规定执行。 水污染防治,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 本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