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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08]186号
【颁布时间】 2008-12-31
【实施时间】 2008-12-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177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三)电机系统节电措施。一是加快淘汰低效电机及拖动设备。制定低效落后电机及拖动设备淘汰目录和淘汰计划,研究出台激励政策,加快淘汰进度。二是推广高效节能电机及相关设备。企业购置使用高效节能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高压电动机、交直流永磁电动机、通风机、水泵、空气压缩机等产品,符合《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其投资额按税法规定享受抵免所得税优惠。对实施电机系统节能改造的项目,依据有关规定按取得的节能量予以奖励。三是加强电机系统节电管理。推广电机系统变频调速、软启动装置、无功补偿装置、计算机自动控制系统等先进技术和设备。合理匹配电机系统,消除“大马拉小车”现象。
  
  (四)空调节电措施。一是加快推广高效节能空调。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鼓励消费者购买高效节能空调的财税政策,提高高效节能空调的市场份额。鼓励和引导消费者购买使用能效标志2级以上或有节能产品绿色认证标志的空调、冰箱等家用电器。二是强化空调运行管理。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新建公共建筑使用中央空调系统的,应对空调系统进行优化设计,空调系统建成后应进行能效测评。建立空调系统运行管理制度,优化空调运行模式。三是加强现有空调系统的改造和维护。积极采用变频、变风量、流量可调系统、太阳能采暖制冷、地源热泵、余热源热泵、高效冷却塔和高效换热器等节能新技术、新设备,提高空调运行效率。鼓励并扶持专业节能服务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对中央空调系统实施节能改造。加强对中央空调系统的维护保养,每年夏季或冬季空调使用前应按规定及时进行清洗和维护。
  
  (五)照明节电措施。一是加快淘汰低效照明产品,鼓励使用节能灯。制定实施淘汰低效照明产品、推广高效照明产品计划。加大利用财政补贴推广高效照明产品的力度,在办公楼、社区、街道等公共区域逐步全部推广使用节能灯具,进一步扩大高效照明产品规模。二是减少城市照明用电。科学制定城市照明规划,合理划分城市照明等级,确保以道路照明为主的功能照明,严格控制装饰性景观照明。功能照明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照明设计标准及照明能耗密度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市政管理部门在保证车辆、行人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开启和关闭路灯,试行间隔开灯,推广使用可再生能源路灯。在用电高峰时段,城市景观照明、娱乐场所霓虹灯等要减少用电。各级行政机关、公共场所应关闭不必要的夜间照明,除重大的庆祝活动外,一律关闭景观照明。三是加强照明节电管理。优化照明系统运行,改进电路布设和控制方式,加强线路管理、减少线路损失。办公室、会议室等场所应尽量采用自然光照明,公共区域照明逐步安装自动控制开关,杜绝“长明灯”、“白昼灯”。
  
  (六)办公节电措施。一是扩大办公产品能效标识和节能认证实施范围。2008年底前将计算机显示器、复印机等办公产品纳入能效标识实施范围,2009年底前将计算机、打印机等产品纳入能效标识实施范围,引导用户购买节能型产品。二是各级政府采购中心要认真落实强制采购能效标识和节能产品的有关规定,将采用绿色认证的节能产品作为政府采购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采购目录,率先推广普及使用节能产品。三是强化办公节电管理。各级行政机关要制定节约用电制度和节电改造计划,明确节能监督员,监督节电制度和改造计划的落实。各级行政机关办公楼三层以下停开电梯,办公用电设备要设置成节能模式,及时关闭,减少待机能耗。
  
  三、强化管理和监督
  
  (一)强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要求,贯彻落实国家出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条例,将节能评估审查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未通过节能评估审查的一律不得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
  
  (二)加强重点用油用电单位管理。各地区节能主管部门要加强年耗油1000吨以上、年用电500万千瓦时以上重点用油用电单位的管理。重点用油用电单位必须按要求配备相应的计量测试装置,监控用能情况,严格能源计量数据管理。组织开展对主要耗油耗电设备和工艺系统的检测,2009年底前要完成所有重点用电单位电平衡测试,并实施用电实时在线监测,对高耗能单位要及时采取改进措施。石油、发电和输配企业要努力降低石油、电力自用率,减少石油、电力损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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