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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皖国资评价[2008]204号
【颁布时间】 2008-12-31
【实施时间】 2008-12-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179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和省属企业财务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4)审计整改20分。企业的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经过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类型为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不扣分。上年度审计报告为保留意见,且本年度保留事项未整改的,每条扣4分,扣完为止。若审计报告类型为无法表示意见的,直接扣20分。
  
  年终根据得分高低排序,排名前20%的单位作为省属企业财务工作先进单位予以表彰,排名后10%的单位将以适当方式予以警示。
  
  财务制度执行混乱,造成重大影响的或造成重大资产损失的取消评比资格。
  
  第六条 先进个人考核评比范围
  
  (一)全省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工作个人考核评比范围:各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有关省直单位中从事国有资产统计工作的有关人员。
  
  (二)省属企业财务工作个人评比范围:省属企业中从事财务工作的有关人员。
  
  第七条 先进个人考核评比标准
  
  (一)所在单位得分不低于当年平均分;
  
  (二)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财经政策、法规,热爱本职工作,考评期内没有违反财经法规的记录;
  
  (三)工作踏实认真,按时保质地完成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和财务工作,且工作质量高、报表报送及时;
  
  (四)在财务工作岗位上做出了突出成绩,与省国资委信息交流畅通,及时反馈日常生产经营情况,提出一些工作建议;
  
  (五)负责或承担本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和财务工作,且在此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
  
  第八条 省国资委统一组织全省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和省属企业财务考核评比工作,每年一次,评选出全省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和财务工作先进单位及个人,并采取适当的形式进行表彰。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省国资委皖国资评价函〔2005〕526号印发的《省属企业财务报表考核评比暂行办法》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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