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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吉卫发[2008]202号
【颁布时间】 2008-12-30
【实施时间】 2009-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190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09年度全省医疗机构药品限价挂网、竞价采购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省(部)直各医疗机构:
  
  2009年度吉林省医疗机构以省为单位限价挂网、竞价采购工作的限价工作已基本结束。为深入贯彻“政府主导、严格准入、限价挂网、竞价采购、全程监督”的原则,确保此次限价挂网、竞价采购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此次挂网采购是在上年度我省以省为单位限价挂网、竞价采购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我省医疗机构药品限价挂网、竞价采购工作、加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的重要举措,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医疗机构都要充分认识限价挂网、竞价采购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检查、监督,把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全省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这次限价挂网、竞价采购工作确定的挂网品种进行网上采购。采购药品价格可低于限价价格,但不允许高出限价价格进行采购。各级医疗机构应确定采购周期内使用的挂网药品,并与药品供应商(生产和经营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按规定时限与供应商结算货款。
  
  三、供应商要严格践行采购文件中做出的承诺,在确保药品质量的前提下,按照不高于挂网价格,及时为医疗机构提供药品,确保医疗机构的临床需要。
  
  四、为加强对我省医疗机构药品限价挂网、竞价采购工作的监管,省及各市、州都要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构,强化管理职能,加大监督力度,对违法违纪问题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五、对挂网后出现的新药及临床特殊用药继续实行备案采购制度,在实行备案采购的药品在采购数量上要严格控制。在中选品种公布后,对于临床确需使用,但未纳入中选品种目录的品种,医疗机构要在挂网执行一个月内向省卫生厅规划财务处提出备案申请,同意后方可进行采购。备案采购的药品不得超过医疗机构总采购金额的5%。
  
  六、吉林省(招标)药品交易中心网络运营商应为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供应商的药品配送以及政府部门对采购行为的监管提供服务。并有义务为医疗机构提供软、硬件设备,有责任对医疗机构、供应商进行业务培训。
  
  七、本次以省为单位限价挂网、竞价采购工作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原挂网目录不再执行,届时挂网采购的药品及价格将在吉林省卫生厅网站上公布。采购周期暂定为一年,在采购周期内,如遇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政策性调整药品最高零售价,应按规定对挂网药品的价格进行调整。
  
  此次限价挂网、竞价采购的中选品种目录及备案采购申请表请登陆:http://www.emedb2b.net/jg/
  
  
吉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0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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