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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卫办发[2007]296号
【颁布时间】 2007-12-07
【实施时间】 2007-12-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192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二)科室评价。在医务人员自我评价的基础上,以科室为单位,由科室考评小组根据每个人日常的医德行为进行评价。
  
  (三)单位评价。由医疗机构的医德考评机构组织实施,根据自我评价和科室评价的结果,将日常检查、问卷调查、患者反映、投诉举报、表扬奖励等记录反映出来的具体情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对每个医务人员进行评价,作出医德考评结论并填写综合评语。
  
  五、医德考评结果及其应用
  
  医德考评结果分为四个等级:优秀、良好、一般、较差。
  
  医德考评要严格坚持标准,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在本单位考评总人数的百分之十,最多不超过百分之十五。
  
  医务人员在考评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德考评结果应当认定为较差:
  
  (一)在医疗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二)在临床诊疗活动中,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提成的;
  
  (三)违反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多记费、多收费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情节严重的;
  
  (四)隐匿、伪造或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五)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发生医疗事故或严重医疗差错的;
  
  (六)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七)医疗服务态度恶劣,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医学伦理道德的情形。考评结果要在本单位内进行公示,并与医务人员的晋职晋级、岗位聘用、评先评优、绩效工资、定期考核等直接挂钩。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的医务人员进行年度考核时,职业道德考评应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医德考评结果为优秀或良好的,年度考核方有资格评选优秀;医德考评结果为较差的,年度考核为不称职或不合格。
  
  医务人员定期考核中的职业道德评定,以医德考评结果为依据。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较差的,认定为考核不合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执业医师的医德考评结果,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送执业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同时报送医师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医德考评制度对于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医疗服务水平、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重要意义,将此项工作与医院管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各级医疗机构要认真组织实施,层层落实责任,医德考评工作应当有医院领导和医政、人事、纪检监察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确保医德考评工作顺利进行。
  
  (二)紧密结合实际,制订考评工作方案。
  
  各省(区、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要根据《指导意见》,结合实际,针对医德医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细化、量化考评内容和标准,增强考评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并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三)加强监督检查,保证考评工作落实。
  
  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医疗机构落实医德考评制度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确保考评工作取得实效。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要对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促进工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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