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宁市政府
【颁布时间】 1997-07-01
【实施时间】 1997-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209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西宁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

[接上页]

  第三十八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调解。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九条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本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四十条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四十一条 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当事人不履行先行裁决,不影响仲裁程序的继续进行和仲裁庭作出最后裁决。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当在仲裁庭组成后4个月内作出仲裁裁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报经本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四十三条 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
  
  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
  
  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第四十四条 裁决书经仲裁员签名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加盖本仲裁委员会印章。
  
  第四十五条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四十六条 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这日起30日内,可以请求仲裁庭补正。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本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早日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双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应当在仲裁裁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裁决。未无须确定履行期限的,当事人立即履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应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五十条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仲裁庭另有要求外,仲裁文书、通知、材料可以直接送达当事人、代理人或者以邮寄、传真、电报等方式送达当事人、代理人。
  
  第五十一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受仲裁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仲裁文书留在受送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第五十二条 时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时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仲裁文书、材料、通知在期满前交邮、交发的,不算过期。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允许,由本仲裁委员会或者仲裁庭决定。
  
  第五十四条 仲裁员报酬由本仲裁委员会按照仲裁员办事仲裁案件的工作时间、难易程度、争议大小等情况确定。
  
  仲裁员报酬从本仲裁委员会收取的仲裁案件受理费中支付。
  
  第五十五条 本暂行规则由西宁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暂行规则自1997年7月1日起生效。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