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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列入治沙工程规划重点项目所需造林、育草用地,可按划拨方式提供。 (五)从事治沙投资投劳承包种植的农作物、用材林、经济林及其他林草,归承包者所有,5年内免征农业税,从受益当年起,3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第十五条 乡、村要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投劳。按照“谁投入、谁受益、所有权归谁”的原则,开展造林绿化、防沙治沙等农业基础建设。 农田林带占地及林带所胁之地,归农田承包者使用,但不计入农田承包基数。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体、个人承包国有或集体荒山、荒地从事防沙治沙,增加的耕地、林地和草地归承包者使用,5年内免收水资源费、土地费等行政性收费。承包期一定50年不变。承包期内可以继承和转让。过去签订的承包合同,承包期可延长到50年。 第十七条 栽植林带应按有关规定、规程要求避开通信和输电线路;架线工程要尽可能避让林带,难以避让确需砍伐林带的,要事先办理采伐手续,并给予经济补偿。 第十八条 沙区各级人民政府对治沙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对滥垦、滥牧、滥采、滥挖,破坏林草植被等沙区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各地、州、市、县人民政府(行署)可依照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规定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