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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抚顺市政府
【发文字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
【颁布时间】 1996-07-03
【实施时间】 1996-07-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247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抚顺市输血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接上页]

  (二)私自组织或介绍公民卖血,并有勒索、受贿行为者,除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外,并处以非法所得二至四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单位或个人以他人冒名顶替献血的,每一人次处以五百元罚款;
  
  (四)在医疗用血过程中弄虚作假者,每一人次处以五百元罚款;
  
  (五)未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外省、市引进血液、血液成分及血液制品者,除将血液全部封存并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外,并处以非法所得二至五倍的罚款。
  
  上述各项罚没款收入,均上缴市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医务人员在采血、供血和输血过程中,造成医疗事故者,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如作出处罚决定,应向当事人下达处罚通知书。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影响原处罚决定的执行。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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