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文字号】 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颁布时间】 1996-03-17
【实施时间】 1996-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31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1996年3月17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九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二条 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四条 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