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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有效预防和及时处置由高温气象条件引发的中暑事件(以下简称高温中暑事件),指导和规范高温中暑事件的卫生应急工作,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卫生部与中国气象局联合编制了《高温中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经报请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按照预案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一、各地要认真学习贯彻该预案,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预案或工作方案,做好辖区内高温中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二、各地气象部门要根据上级气象部门的高温中暑气象等级预报指导产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高温中暑气象等级,并适时向社会发布预报和高温中暑防范提示。 三、各地卫生部门要自2007年8月1日起认真做好高温中暑事件的监测、报告工作,并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络直报系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子系统中的“其它公共卫生事件”一项报告高温中暑病例。 四、各地卫生部门要认真做好高温中暑病人的医疗救治工作和各类因高温气象条件引发的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公共卫生安全事件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五、各地卫生、气象部门要积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高温中暑以及其它与高温中暑气象条件密切相关疾病的防治知识。一旦发生高温中暑事件,要及时、有效地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 二○○七年七月十九日 高温中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 (卫生部中国气象局二○○七年七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事件分级 1.5工作原则 2高温中暑气象等级预报 2.1高温中暑气象等级 2.2高温中暑气象等级预报的发布 3高温中暑事件的监测、报告、预测、预警 3.1高温中暑事件的监测和报告 3.2高温中暑事件的预测、预警 3.3高温中暑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启动 4.2应急响应措施 4.3应急响应终止 5保障措施 5.1组织保障 5.2物资保障 5.3技术保障 5.4通讯与信息保障 5.5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6附则 6.1名词术语 6.2预案管理和更新 6.3预案实施时间 附:高温中暑病例报告卡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处置由高温气象条件引发的中暑事件(以下简称高温中暑事件),指导和规范高温中暑事件的卫生应急工作,保障社会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由高温气象条件引发的中暑事件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其他以高温气象条件为直接诱因,并直接导致社会公众身体健康明显受损,甚至危及社会公众生命安全的公共卫生安全事件,可参照本预案组织实施相关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1.4事件分级 依据气象条件、高温中暑事件的发生情况及其发展趋势,将高温中暑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发生高温中暑事件,达不到Ⅳ级标准的,原则上不列入突发公共事件范畴。 1.4.1 特别重大高温中暑事件(Ⅰ级),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 24小时内,1个县(市)区域内报告中暑患者300人以上(含300人),或有10例以上(含10例)死亡病例发生; b.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共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1.4.2 重大高温中暑事件(Ⅱ级),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 24小时内,1个县(市)区域内报告中暑患者150人至299人,或有4至9例死亡病例发生; b.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共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1.4.3 较大高温中暑事件(Ⅲ级),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 24小时内,1个县(市)区域内报告中暑患者100人至149人,或有1至3例死亡病例发生; b.地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共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1.4.4 一般高温中暑事件(Ⅳ级),指符合下列情形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