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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深公交规[2008]1号
【颁布时间】 2008-11-27
【实施时间】 2008-11-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330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第三十条 市公安交管部门依法提起追偿垫付费用民事诉讼的,可以委托执业律师担任代理人,费用列入部门办案经费预算。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市公安交管部门对救助的内容、步骤予以说明、解释的,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 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将实施救助的相关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申请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在办公场所和互联网主页(www.stc.gov.cn)上公布,其相关表格应方便申请人索取或下载。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标准
  
  一、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项目
  
  收费标准
  
  遗体接运费
  
  120元/具
  
  火化费
  
  230元/具
  
  二、殡葬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项目
  
  收费标准
  
  冷藏费
  
  100元/天(按天数累加收取)
  
  遗体包裹袋
  
  150元/个
  
  消毒费
  
  120元/具
  
  清洗费
  
  170元/具
  
  穿衣费
  
  180元/具
  
  化妆费
  
  150元/具
  
  租用告别厅
  
  200元/次
  
  三、丧葬用品及收费标准
  
  项目
  
  收费标准
  
  棺木
  
  200元/个
  
  骨灰盒
  
  210元/个
  
  备注:
  
  1.广东省规定的丧葬费用项目及标准发生变化的,本市的丧葬费用项目及标准按照广东省规定的标准进行相应调整。
  
  2.按遗体处理实际费用垫付丧葬费用,但每具遗体垫付费用最高不得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标准。
  
  3.无人认领尸体的丧葬费用中不包括穿衣费、化妆费、租用告别厅和骨灰盒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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