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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
【颁布时间】 2008-05-23
【实施时间】 2008-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33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已由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8年5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5月23日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2008年5月23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五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
  
  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指挥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由市有关负责人,市有关部门、北京卫戍区和武警北京市总队的负责人组成,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市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由市有关负责人任总指挥。区、县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和专项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参照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和专项应急指挥部的组成确定。
  
  市和区、县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和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当设立常设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办事机构负责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等工作。
  
  第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指导、协助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应部门做好有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或者确定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第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制度,完善信息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健全重大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快速反应机制和舆情收集、分析机制,加强对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新闻媒体和网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地报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
  
  第八条 本市建立健全与国家有关部门,驻京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央驻京大型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周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急联动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资源共享,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第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本市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职责绩效考核范围,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条 本市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充分发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突发事件应对中的作用,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社会责任意识,提高全社会避险、自救、互救等能力。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作为自治管理的重要内容,明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责任人,协助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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