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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环境监测网受各级环境保护局委托,开展环境监测技术交流、业务考核和质控检查等工作。 第十五条 环境监测网成员单位使用的监测技术、规范,应接受环境监测网的监督考核。成员单位开展环境监测工作在技术上有困难的,可提请环境监测网协调解决,也可根据需要向监测网索取有关监测数据和资料。 第十六条 区(县)环境监测站是市环境监测网的固定成员。各行业主管局、各企事业单位的环境监测机构要加入市环境监测网的,必须先向市环境保护局提出申请,报告其人员构成、仪器设备配置情况、开展的监测项目等,经技术考核合格后,由市环境保护局审查批准,发给市环境监测网成员证书。 取得市环境监测网成员证书的单位,视为通过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考核。 第十七条 环境监测网成员单位不符合规定要求,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得不到有效保证的要及时整顿调整: (一)凡属环境保护系统的成员单位,要对监测人员重新进行上岗资格考试; (二)凡属行业主管局或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监测机构,要重新进行入网考核。考核不合格的,由市环境保护局吊销其市环境监测网成员证书。 第四章 环境监测质量保证制度 第十八条 全市环境监测工作实行环境监测保证制度。 环境监测质量保证制度是指实施对下述监测过程的质量监督、检查、指导制度; (一)环境监测和污染源监测; (二)环境影响评价本底监测; (三)“三同时”验收监测; (四)工程项目治理和对外技术服务性监测等。 第十九条 环境监测质量保证制度由市环境保护局委托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全面负责组织实施。 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应设置环境监测质量保证专用实验室。区(县)环境监测站和行业主管局、各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监测机构,根据情况设置专用实验室或专职人员,对本单位的环境监测质量负责。 第二十条 各级环境监测站的标准物质的量值和计量器具应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一条 环境监测人员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掌握有关的专业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不符合要求的应接受市级以上环保部门的专业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监测工作。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系统各级环境监测站的监测人员,凡承担例行监测、污染源监测、环境现状调查、污染纠纷仲裁、课题研究等任务并报出监测数据者,均应参加环境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环境监测工作。 在岗位未取得合格证的环境监测人员,应在持证人员指导下工作,其监测数据质量由持证者负责。 第二十三条 环境保护系统的各级环境监测站的监测人员,应严格执行环境监测的规定和制度,确保环境监测的质量。对在环境监测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参加国家或省环境保护局组织的质控考核和先进站评比。 区(县)环境监测站和行业、企业事业单位环境监测机构参加市环境保护局组织的质控考核和先进站评比。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环保局给予奖励。 第五章 环境监测报告制度 第二十五条 各级环境监测站的环境监测工作均实行报告制度。 环境监测报告制度的呈报程序为: (一)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要定期向市环境保护局提出环境监测报告,并抄报上级环境监测站; (二)各区(县)环境监测站和各行业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站,在向区(县)环境保护局和主管局报告的同时,抄报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三)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监测机构,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环境监测报告形式分为:环境监测简报,环境监测季报,重点污染源状况报告,年度环境质量报告,五年环境质量报告和环境监测年鉴。 第二十七条 环境监测简报由各级环境监测站和行业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编制,为一月一报,于次月上旬报出。 第二十八条 环境监测季报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编制,每季一报,于每季第一个月上旬报出。 第二十九条 重点工业污染源状况报告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编制,于每年三月底前向国家环保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环保局、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和市环保局报送。 第三十条 环境监测年鉴由环境保护系统各级环境监测站负责编制,于每年七月底前报出。 第三十一条 年度环境质量报告书由各级环境保护局组织编写,定期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局。 第三十二条 五年环境质量报告书由市环境保护局组织编写,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局报送。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