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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深国税发[2008]164号
【颁布时间】 2008-11-14
【实施时间】 2008-11-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391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暂不认证的通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现将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红字发票)暂不报送税务机关认证有关规定明确如下:
  
  一、申报征收岗在受理纳税人专用发票抵扣联的认证时,红字发票不需认证。
  
  二、纳税人使用网上认证的,应将网上认证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新版本系统自动监控,不允许红字发票认证。
  
  三、各区(分)局应做好宣传工作,告知纳税人红字发票不需认证,使用网上认证的,应及时进行升级。
  
  四、对一窗式比对出现异常,复核岗经复核属于红字发票认证造成的一窗式比对异常,按《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政策或软件功能缺陷等原因”处理。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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