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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前款规定的被拆迁私房的补偿费以及有关资料,由建设单位移送区、县房管部门按房屋产权人的户名予以储存备查。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一九八七年一月十三日前按原《拆迁办法》已签订协议、已经拆迁、或已发出限期搬迁通知的,适用原《拆迁办法》。一九八七年一月十三日后拆迁的,适用修正后的《拆迁办法》和本规定。 附件: 互换房屋价格计算标准 一、新建多层房屋暂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42元计算。 二、新建高层房屋暂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32元计算。 三、其他房屋暂按《上海市房屋估价暂行标准》估算。 四、互换房屋按本规定照顾购买的超过被拆迁房屋原面积部分,新建房屋按上述标准增加50%计算;其他房屋按《上海市房屋估价暂行标准》增加50%估算。 五、互换产权安置的房屋价格随《上海市房屋估价暂行标准》的调整而相应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