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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政府
【颁布时间】 1988-03-21
【实施时间】 1987-01-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09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上海市拆迁房屋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接上页]

  前款规定的被拆迁私房的补偿费以及有关资料,由建设单位移送区、县房管部门按房屋产权人的户名予以储存备查。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一九八七年一月十三日前按原《拆迁办法》已签订协议、已经拆迁、或已发出限期搬迁通知的,适用原《拆迁办法》。一九八七年一月十三日后拆迁的,适用修正后的《拆迁办法》和本规定。
  
  附件:
互换房屋价格计算标准

  
  一、新建多层房屋暂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42元计算。
  
  二、新建高层房屋暂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32元计算。
  
  三、其他房屋暂按《上海市房屋估价暂行标准》估算。
  
  四、互换房屋按本规定照顾购买的超过被拆迁房屋原面积部分,新建房屋按上述标准增加50%计算;其他房屋按《上海市房屋估价暂行标准》增加50%估算。
  
  五、互换产权安置的房屋价格随《上海市房屋估价暂行标准》的调整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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