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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政府
【颁布时间】 1987-02-15
【实施时间】 1987-01-0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1419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南省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失效]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车船使用税。
  
  第三条 车船使用税的税额,按本细则所附的《车辆税额表》、《船舶税额表》计算征收。按吨位计征的车船,吨位尾数超过半吨的,按一吨计算,半吨以下的(含半吨),按半吨计算。
  
  第四条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
  
  (一)《条例》第三条所列各类车船;
  
  (二)个人自有自用自行车和其它非营业用的非机动车船;
  
  (三)专供农、林、牧业生产使用的拖拉机;
  
  (四)供残疾人助走的专用车;
  
  (五)环保监测车、专用灵车;
  
  (六)持有交通管理机关证明并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停驶的车、船;
  
  (七)经省财政厅批准免税的其它车船。
  
  第五条 除本细则第四条规定者外,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定期减征或免征车船使用税。
  
  第六条 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缴纳时间,由市、县税务局确定。
  
  第七条 新购置和恢复行驶的车船,使用人(或拥有人)必须在行驶前持有关证明,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登记。自准予行驶之日起,超过十五日的按全月收,十五日以下(含十五日)的按半月征收。
  
  第八条 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办理。
  
  第九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车辆税额表

  
  
类别 年税额(元)
  
   项目说明
  
  乘人汽车10座以下 每辆120
  
  乘人汽车11至40座 每辆160包括电车
  
  乘人汽车41座以上 每辆200包括电车
  
  机载货汽车 每吨40 按净吨位计征
  
  拖拉机拖车 每吨20 按净吨位计征
  
  动手扶拖拉机 每辆24
  
  二轮摩托车 每辆20
  
  车三轮摩托车 每辆40 包括轻便摩托车改装简易三轮车
  
  特种机动车 每辆120包括叉车、铲车、吊车等包括三轮车及非人力驾驶 每辆4其它人力拖行
  
  机车辆
  
  动
  
  车畜力驾驶 每辆6
  
  自行车 每辆2
  
  
船舶税额表

  
  类年税额
  
  计税标准 备注
  
  别(元)
  
  150吨以下(含150吨) 每吨1.20按净吨位计征
  
  151吨至500吨 每吨1.60按净吨位计征
  
  机501吨至1 500吨 每吨2.20按净吨位计征
  
  动1 501吨至3 000吨 每吨3.20按净吨位计征
  
  船3 001吨至10 000吨每吨4.20按净吨位计征
  
  10 001吨以上 每吨5.00按净吨位计征
  
  10吨以下(含10吨) 每吨0.60按载重吨位计征
  
  非11吨至50吨 每吨0.80按载重吨位计征
  
  机51吨至150吨每吨1.00按载重吨位计征
  
  动151吨至300吨 每吨1.20按载重吨位计征
  
  船301吨以上每吨1.40按载重吨位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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