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发[1981]97号
【颁布时间】 1981-09-19
【实施时间】 1981-09-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36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离休老干部政治、生活待遇暂行规定

[接上页]

  第十四条 离休老干部在其配偶调动工作时,可随同调动到其配偶的工作单位进行安置。其配偶去世后,根据本人意愿,也可调动到其子女工作单位进行安置。过去离休老干部安置在街道的,本人要求收回原单位管理的应予收回,如原单位撤销,可根据本人意愿安置在其配偶或子女的工作单位。如配偶或子女在行政、事业单位,离休老干部的工资关系一同转去;如配偶或子女在企行政事业单位,离休老干部的工资关系可以不转。
  
  第十五条 离休老干部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一九八0年九月十一日省人事局、省财政厅人福字52号、财事字676号文件执行。遗属在享受定期补助之后仍有特殊困难的,应由离休老干部生前所在单位给予临时补助,本单位解决不了的,报请上级有关部门解决。
  
  离休老干部(包括未末办理离休手续的老干部)逝世后,其配偶健在的,住房不要变动。房租费,按其配偶工资在六十元以下的免收,六十元至一百元的减半。减免的房租费由原单位报销。离休老干部夫妇双亡一年以后,其住房由行管部门收回分配。
  
  第十六条 离休老干部身边无子女照顾的,可以调一名在外地工作的子女到身边。对其未就业的成年子女(包括逝世老干部的遗属子女),在招工就业方面,按照政策规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第十七条 为了安置好离休老干部,县以上各级每年都应拨出一部分专款,解决离休老干部的住房、医疗、交通工具和开展老干部工作的必须经费。这笔经费由省、地、市、县老干部工作机构编造预算,经同级党委和政府审定后,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单立户头,专款专用。
  
  本暂行规定自下达之日起执行。如中央有新的规定,按中央规定执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