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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四条 拆入资金比例为同业拆入与资本总额之比。 拆入资金是指财务公司的同业拆入、卖出回购款项等集团外负债。 财务公司拆入资金比例不得高于100%。 第十五条 担保比例为担保风险敞口与资本总额之比。 担保风险敞口是指等同于贷款的授信业务扣除保证金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国债价值后的余额。 担保比例计算不包括与贸易及交易相关的或有项目,如投标保函、履约保函等。 财务公司担保比例不得高于100%。 监测指标 第十六条 存贷款比例为各项贷款与各项存款之比。 各项存款为财务公司吸收的各成员单位的存款。包括单位存款、保证金存款、委托资金与委托贷款和委托投资的差额等。 第十七条 单一客户授信集中度为最大一家客户授信总额与资本净额之比。 最大一家客户授信总额是指财务公司在报告期末表内外授信总额最大的一家客户的授信余额。 授信是指财务公司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贷款、票据融资、融资租赁、各项垫款等表内业务,以及票据承兑、保函、债券发行担保、借款担保、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未使用的不可撤销的贷款承诺等表外业务。 第十八条 资本利润率为税后利润与所有者权益和少数股东权益之和的平均余额之比。 第十九条 资产利润率为税后利润与资产平均余额之比。 第二十条 人民币超额备付金率为在中国人民银行超额准备金存款、现金、存放同业的总和与人民币各项存款之比。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财务公司应按照银行业监管信息系统要求报送各项数据,以保证风险监管指标的真实、准确。 第二十二条 财务公司应完善现有统计与信息管理系统,以便准确计算、及时分析、有效控制风险水平。 第二十三条 财务公司董事会应定期获得各项指标的实际数值,并督促管理层采取纠正措施。 第二十四条 银监会通过银行业监管信息系统定期收集有关数据,分析财务公司的各项监管指标,及时评价和预警其风险水平和风险抵补能力。 第二十五条 银监会对未达到监控指标值要求的财务公司,将根据未达标的具体情况并结合日常监管掌握的信息,采取监督管理谈话、现场检查、责令限期整改等监管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附表是本办法的组成部分,规定了各项监管指标的定义、计算公式和具体口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公布前适用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表:财务公司风险监管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一览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