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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晋政发[2008]30号
【颁布时间】 2008-11-03
【实施时间】 2008-11-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66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西省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联合执法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执法力度,有效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 组织设置及职责
  
  (一)由省公安厅牵头,省交通厅、省建设厅、省农机局、省安监局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组成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联合执法领导组,做好各相关部门联合执法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及时组织实施联合执法工作。
  
  (二)联合执法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负责领导组日常工作,负责联合执法行动的组织、协调及信息反馈。
  
  第三条 分工及协作
  
  (一)对道路交通运输企业交通安全管理的联合执法,由省交通厅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二)对公路、城市道路的交通秩序、隐患排查等的联合执法,由省公安厅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三)对农机安全管理的联合执法,由省农机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四)对城市公共交通运输企业的联合执法,由省建设厅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五)发现客运车辆交通安全隐患突出的,由省公安厅、省交通厅联合检查。
  
  (六)发现客运企业、客运站点交通安全隐患突出的,由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安监局联合检查。
  
  (七)发现城市公交和出租客运车辆、站点交通隐患突出的,由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安监局联合检查。
  
  (八)发现公路上存在严重交通安全隐患的,由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安监局联合检查。
  
  (九)发现城市道路上存在严重交通安全隐患的,由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安监局联合检查。
  
  第四条 工作方式
  
  对日常的检查,以各部门依法执法监督为主,在各部门依法进行隐患排查和安全检查的基础上,一段时间(一般为半年)可实施一次规模较大的多部门联合执法。遇有特殊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随时进行部门联合执法。
  
  第五条 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应认真履行本部门的职责,在督导检查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隐患,要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
  
  (二)对有关部门移送的和本部门排查出的本行业和领域的安全隐患,要记录在案,并及时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其迅速整改。对整改情况要组织验收,整改验收合格的,对隐患进行销号。对有关管理部门移送的案件,要及时进行反馈。
  
  (三)对有关部门排查发现并通知整改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责任单位、部门、企业拒不整改的,由有管辖权的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四)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后,重大交通安全隐患仍未能整治和消除的,应当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
  
  (五)各执法单位要互通信息,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合执法的作用。
  
  第六条 各市、县(市、区)参照本制度制定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联合执法制度。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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