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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电机系统节电 (一)加快淘汰低效电机及拖动设备。认真落实国家低效落后电机及拖动设备淘汰目录和淘汰计划,2009年底前淘汰《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明令淘汰的低效落后电机及拖动设备,以及机械工业第一批至第十七批淘汰机电产品。(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负责) (二)推广高效节能电机及相关设备。企业购置使用高效节能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高压电动机、交直流永磁电动机、通风机、水泵、空气压缩机等产品,符合《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其投资额按税法规定享受抵免所得税优惠。(省发展改革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 (三)推进电机系统节电改造。鼓励企业实施电机系统综合节电改造项目,对采用节电新工艺,优化电机及拖动装置,实施变频调速、软启动、无功补偿、计算机自动控制等电机系统综合节电改造项目,优先申报国家节能奖励项目,优先安排省级节能专项资金、用电需求侧专项资金。(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四)加强电机系统节电管理。电机及拖动设备的研发、设计和制造,要严格执行国家高效节能电机产品标准和电机及拖动设备强制性能效标准和运行标准,把能效指标作为电机及相关设备出厂检测的重要内容,达不到标准的不准销售和使用。合理匹配电机系统,消除“大马拉小车”现象,提高电机系统电能利用率。功能在100千瓦以上的用电设备,使用单位要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配备能源计量器具。(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四、空调、冰箱节电 (一)加快推广高效节能空调、冰箱(柜)。严格执行国家《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单元式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和《家用电冰箱电量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等强制性能效标准和能效标识制度,达不到标准的禁止生产和销售。鼓励消费者购买高效节能空调、冰箱(柜)。鼓励发展非电空调。(省质监局、省商务厅负责) (二)强化空调运行管理。建立空调系统运行管理制度,优化空调运行模式,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新建公共建筑使用中央空调系统的,应对空调系统进行优化设计,空调系统建成后应进行能效测评,达不到设计规范的不得投入使用。(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商务厅、省建设厅负责) (三)加强现有空调系统的改造和维护。积极采用变频、变风量、流量可调系统、太阳能采暖制冷、地源热泵、余热源热泵、高效冷却塔和高效换热器等节能新技术、新设备。鼓励并扶持专业节能服务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对中央空调系统实施节能改造。加强对中央空调系统的维护保养,每年夏季或冬季空调使用前,应按规定及时进行清洗和维护。(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商务厅、省建设厅负责) 五、照明节电 (一)加快淘汰低效照明产品。制定实施淘汰低效照明产品、推广高效照明产品计划。2008年底前,设区市所有行政机关全部淘汰低效照明产品;2009年底前,城市道路照明、公共场所全部淘汰低效照明产品。大力推广高效照明产品,2008年要推广高效照明产品300万支以上,在确保完成“十一五”推广高效照明产品任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高效照明产品应用范围。严格落实抑制白炽灯等低效照明产品生产和消费的税收政策。支持高效光源、灯具等生产企业实施技术改造。(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税局负责) (二)减少城市照明用电。科学制订城市照明规划,合理划分城市照明等级,确保以道路照明为主的功能照明,严格控制装饰性景观照明。功能照明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照明设计标准及照明能耗密度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在保证车辆、行人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开启和关闭路灯,在深夜试行间隔开灯。城市景观照明和娱乐场所霓虹灯要选用高效照明产品,除重大庆祝活动外,严格控制景观灯的启闭时间。(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建设厅负责) (三)优化照明系统。机关、学校、医院、宾馆、商厦、工业企业要加强照明节电管理,深挖照明节电潜力,改进电路布设、照明灯具和控制方式。白天尽可能采用自然光照明,公共区域照明逐步安装自动控制开关。(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