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37号
【颁布时间】 2006-06-30
【实施时间】 2006-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69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37号--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汽车等商品的进口关税税率以及对相关国家和地区实施协定税率、特惠税率


  经国务院批准,2006年7月1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汽车等商品的进口关税税率进行调整,同时对相关国家和地区实施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按照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降低小轿车等42个税目的最惠国税率。其中,31个税目为小轿车、越野车、小客车整车,税率由28%降至25%;11个税目为车身、底盘、中低排量汽油发动机等汽车零部件,税率由13.8-16.4%降至10%(见附件1)。
  
  二、根据我国签订的相关协定,对有关国家或地区实施协定税率:
  
  (一)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框架下,对原产于菲律宾的2838个税目的商品实施相关协定税率(见附件2);
  
  (二)对原产于香港的37个税目的商品进入内地实施零关税(见附件3);
  
  (三)对原产于澳门的24个税目的商品进入内地实施零关税(见附件4)。
  
  三、根据国务院决定,对以下最不发达国家实施税率为零的特惠税率:
  
  (一)对原产于安哥拉、塞内加尔的部分商品实施零关税,具体商品与我国已给予贝宁共和国等非洲26个国家零关税待遇的商品范围相同(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06年)》附表3《进口关税特惠税率表》)。申报进口享受特惠税率的原产于上述两国货物时,应按海关总署2005年第69号公告中“未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具体填制要求”填制报关单,其“优惠贸易协定代码”按照“05”填报。
  
  (二)对原产于也门、马尔代夫、阿富汗、萨摩亚和瓦努阿图的部分商品实施零关税(简称“对也门等国特惠待遇”),商品范围见本公告附件5,新增“优惠贸易协定代码”为“09”。申报进口享受特惠税率的原产于上述国家货物时,应按海关总署2005年第69号公告中“未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具体填制要求”填制报关单。
  
  四、本公告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进口商品最惠国税率调整表
  
  2.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定对菲律宾“正常降税”协定税目税率表
  
  3.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第四批商品税目税率表
  
  4.内地与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第四批商品税目税率表
  
  5.对也门等国特惠待遇税目税率表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1:
进口商品最惠国税率调整表

  
  ┏━━┯━━━━━┯━━━━━━━━━━━━━━━━━━━━━━┯━━━━━━━┯━━━━━━━━┓
  
  ┃序号│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简称)│ 调整前(%) │调整后(%)┃
  
  ┠──┼─────┼──────────────────────┼───────┼────────┨
  
  ┃ 1│ 84073300 │排气量250-1000cc往复式活塞发动机│ 13.8 │ 10 ┃
  
  ┠──┼─────┼──────────────────────┼───────┼────────┨
  
  ┃ 2│ 87032130 │排气量≤1000毫升的小轿车│28│ 25 ┃
  
  ┠──┼─────┼──────────────────────┼───────┼────────┨
  
  ┃ 3│ 87032190 │排气量≤1000毫升的其他车辆│28│ 25 ┃
  
  ┠──┼─────┼──────────────────────┼───────┼────────┨
  
  ┃ 4│ 87032230 │1000毫升<排气量≤1500毫升的小轿车│28│ 25 ┃
  
  ┠──┼─────┼──────────────────────┼───────┼────────┨
  
  ┃ 5│ 87032240 │1000毫升<排气量≤1500毫升的越野车│28│ 25 ┃
  
  ┠──┼─────┼──────────────────────┼───────┼────────┨
  
  ┃ 6│ 87032250 │1000毫升<排气量≤1500毫升,≤9座的小客车│28│ 25 ┃
  
  ┠──┼─────┼──────────────────────┼───────┼────────┨
  
  ┃ 7│ 87032290 │1000毫升<排气量≤1500毫升的其他车辆│28│ 25 ┃
  
  ┠──┼─────┼──────────────────────┼───────┼────────┨
  
  ┃ 8│ 87032314 │1500毫升<排气量≤2500毫升的小轿车│28│ 25 ┃
  
  ┠──┼─────┼──────────────────────┼───────┼────────┨
  
  ┃ 9│ 87032315 │1500毫升<排气量≤2500毫升的越野车│28│ 25 ┃
  
  ┠──┼─────┼──────────────────────┼───────┼────────┨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