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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2006年7月1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汽车等商品的进口关税税率进行调整,同时对相关国家和地区实施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按照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降低小轿车等42个税目的最惠国税率。其中,31个税目为小轿车、越野车、小客车整车,税率由28%降至25%;11个税目为车身、底盘、中低排量汽油发动机等汽车零部件,税率由13.8-16.4%降至10%(见附件1)。 二、根据我国签订的相关协定,对有关国家或地区实施协定税率: (一)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框架下,对原产于菲律宾的2838个税目的商品实施相关协定税率(见附件2); (二)对原产于香港的37个税目的商品进入内地实施零关税(见附件3); (三)对原产于澳门的24个税目的商品进入内地实施零关税(见附件4)。 三、根据国务院决定,对以下最不发达国家实施税率为零的特惠税率: (一)对原产于安哥拉、塞内加尔的部分商品实施零关税,具体商品与我国已给予贝宁共和国等非洲26个国家零关税待遇的商品范围相同(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06年)》附表3《进口关税特惠税率表》)。申报进口享受特惠税率的原产于上述两国货物时,应按海关总署2005年第69号公告中“未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具体填制要求”填制报关单,其“优惠贸易协定代码”按照“05”填报。 (二)对原产于也门、马尔代夫、阿富汗、萨摩亚和瓦努阿图的部分商品实施零关税(简称“对也门等国特惠待遇”),商品范围见本公告附件5,新增“优惠贸易协定代码”为“09”。申报进口享受特惠税率的原产于上述国家货物时,应按海关总署2005年第69号公告中“未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具体填制要求”填制报关单。 四、本公告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进口商品最惠国税率调整表 2.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定对菲律宾“正常降税”协定税目税率表 3.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第四批商品税目税率表 4.内地与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第四批商品税目税率表 5.对也门等国特惠待遇税目税率表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1: 进口商品最惠国税率调整表 ┏━━┯━━━━━┯━━━━━━━━━━━━━━━━━━━━━━┯━━━━━━━┯━━━━━━━━┓ ┃序号│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简称)│ 调整前(%) │调整后(%)┃ ┠──┼─────┼──────────────────────┼───────┼────────┨ ┃ 1│ 84073300 │排气量250-1000cc往复式活塞发动机│ 13.8 │ 10 ┃ ┠──┼─────┼──────────────────────┼───────┼────────┨ ┃ 2│ 87032130 │排气量≤1000毫升的小轿车│28│ 25 ┃ ┠──┼─────┼──────────────────────┼───────┼────────┨ ┃ 3│ 87032190 │排气量≤1000毫升的其他车辆│28│ 25 ┃ ┠──┼─────┼──────────────────────┼───────┼────────┨ ┃ 4│ 87032230 │1000毫升<排气量≤1500毫升的小轿车│28│ 25 ┃ ┠──┼─────┼──────────────────────┼───────┼────────┨ ┃ 5│ 87032240 │1000毫升<排气量≤1500毫升的越野车│28│ 25 ┃ ┠──┼─────┼──────────────────────┼───────┼────────┨ ┃ 6│ 87032250 │1000毫升<排气量≤1500毫升,≤9座的小客车│28│ 25 ┃ ┠──┼─────┼──────────────────────┼───────┼────────┨ ┃ 7│ 87032290 │1000毫升<排气量≤1500毫升的其他车辆│28│ 25 ┃ ┠──┼─────┼──────────────────────┼───────┼────────┨ ┃ 8│ 87032314 │1500毫升<排气量≤2500毫升的小轿车│28│ 25 ┃ ┠──┼─────┼──────────────────────┼───────┼────────┨ ┃ 9│ 87032315 │1500毫升<排气量≤2500毫升的越野车│28│ 25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