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五)申请人根据目录凭证再办理后续的登记手续。 第十条 目录凭证包括以下信息:车辆型号、发动机型号、车架号、发动机号、排放标准、受理单位、受理人、受理时间、有效期限、申请人的确认签名。 第十一条 《目录》内的车型数据格式与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相关车型目录公告不一致的同一车型,其汽车经销商可向市环保局申请目录更正。 第十二条 申请目录更正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人须填写《深圳市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更正申请表》,该表格可到市环保局所设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机动车环保网(www.szvecc.org.cn)下载; (二)申请人须提交国家环境保护部和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公布的车型目录公告或者相关证明材料,所提交的证明材料应能有效证明申请更正的车型与《目录》内的车型属同一车型。 第十三条 申请目录更正的程序: (一)申请人携带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资料到市环保局所设窗口申请目录更正; (二)市环保局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 (三)对申请资料不符合规定的,市环保局不予申请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对申请资料符合规定的,市环保局在申请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市环保局将《目录》内的车型更正为车辆实际车型,并通过网络平台向市交警局提供更正后的车型数据。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目录更正,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悬挂军队、武警号牌的机动车办理改挂为深圳市地方号牌业务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