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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建设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 建法[2005]87号
【颁布时间】 2005-05-31
【实施时间】 2005-05-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01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对建设系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13、有无擅自收费或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行政许可事项。
  
  14、有无截留、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情况。
  
  (二)对建设系统实施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内容
  
  1、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配套制度建立情况。包括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制度;受理、审查、听取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听证、招标、拍卖、考试、检验检测等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工作程序和有关制度;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追究制度;实施行政许可的绩效评估制度。
  
  2、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程序是否合法。
  
  3、对国务院明令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还在进行审批。
  
  4、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依据是否合法。
  
  5、是否严格规范了备案、核准的范围和程序。已取消和下放的许可事项,是否还在通过备案的方式变相实施审批。
  
  6、行政许可事项的收费情况,有无擅自收费或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行政许可事项。
  
  7、清理行政许可事项所涉及的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的方式
  
  (一)自查和检查相结合。实施行政许可的单位按照监督检查的内容进行自查,提交自查报告。驻部监察局会同建设部政策法规司对建设部机关及有关单位全面检查,对地方建设部门重点抽查。
  
  (二)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召开座谈会。
  
  (三)结合行政许可电子政务建设,通过网络进行调查,征求建设系统行政管理部门、被许可人以及关注建设行政许可的各方人士的意见,或委托专业调查机构对建设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情况进行调查。
  
  四、监督检查的工作分工
  
  (一)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由监察部驻部监察局会同建设部政策法规司进行,建设部有关司局配合。
  
  (二)监察部驻部监察局会同建设部综合财务司,对有关司局及有关单位行政许可收费的自查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处理意见。
  
  (三)建设部政策法规司负责提出清理、修改部门规章的处理意见。
  
  (四)建设部有关司局对清理修改规范性文件提出处理意见。
  
  五、监督检查要求
  
  (一)不按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要求,对行政许可事项做出规定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纠正。清理设定行政许可的依据文件,对已取消或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及时废止或修订相关依据文件。
  
  (二)加强对行政许可实施后的监督检查,认真受理和处理涉及行政许可的有关投诉。对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认真查找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具体整改措施。
  
  (四)及时总结推广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好经验和做法,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六、监督检查时间安排
  
  (一)自查阶段(6-7月)。各单位对本单位贯彻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进行自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部门及机关各司局和有关单位7月底前向监察部驻部监察局提交自查报告(一式三份)。
  
  (二)检查阶段(8-9月)。监察部驻部监察局会同建设部有关司对建设部部内实施行政许可的单位进行检查,对部分省(区、市)建设部门进行重点抽查。
  
  (三)整改和处理阶段(10-11月中旬)。对存在的问题,各地、各单位要提出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对发现的有悖行政许可法的行为,要及时纠正,严肃处理。11月15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部门及机关各司局和有关单位提交整改情况报告。
  
  (四)总结验收阶段(11月中旬—12月)。监察部驻部监察局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和验收,12月底前向监察部提交专题报告。
  
  为加强对建设系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监察部驻部监察局会同建设部有关司局组成工作组,具体负责落实。
  
  联系人:
  
  靳世文(监察部驻部监察局)电话:(010)58934030
  
  电子邮箱:jinshw@mail.cin.gov.cn
  
  宋长明(建设部政策法规司)电话:(010)58933263
  
  电子邮箱:songchm@mail.ci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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