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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
【颁布时间】 2005-05-24
【实施时间】 2005-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02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

[接上页]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以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税务机关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或未经纳税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而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纳税义务期限届满或担保期间,纳税人或者纳税担保人请求税务机关及时行使权利,而税务机关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造成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对符合担保条件的纳税担保,不予同意或故意刁难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不符合担保条件的纳税担保,予以批准,致使国家税款及滞纳金遭受损失的;
  
  (三)私分、挪用、占用、擅自处分担保财物的;
  
  (四)其他违法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纳税担保文书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责成提供纳税担保通知书
  
  2.纳税担保财产清单
  
  3.纳税担保书
  
  4.解除纳税担保通知书
  
  附件1:
  
  
____________税务局(稽查局)责成提供纳税担保通知书

  
  税担〔〕 号
  
  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限你(单位)于年月日前向我局提供金额为(大写)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的纳税担保,逾期不能提供纳税担保,将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如对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__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章)
  
   年月日
  
  使用说明
  
  1.本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在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时使用。
  
  3.“向”横线处填写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的具体名称。
  
  4.本通知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5.文书字轨设为“担”,稽查局使用设为“稽担”。
  
  6.本通知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纳税人,一份装入卷宗。
  
  附件2:
  
  
纳税担保财产清单

  
  ┏━━━━━━┯━━━━━━━┯━━━━━┯━━━━━━━━━━━━┓
  
  ┃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
  
  ┃││识别号│┃
  
  ┠──────┼───────┼─────┼────────────┨
  
  ┃纳税担保││纳税担保人│┃
  
  ┃ 人名称 ││ 地址 │┃
  
  ┠──────┼───────┼─────┴────┬───────┨
  
  ┃ 纳税担保人 ││纳税担保人证件号码│┃
  
  ┃证件种类│││┃
  
  ┠──────┼───────┼──────────┼───────┨
  
  ┃应纳税款││附担保财产证明的份数│┃
  
  ┠──────┴──┬────┼─────┬────┼───┬───┨
  
  ┃担保财产名称│担保财产│ 规格 │数量│ 单价 │ 金额 ┃
  
  ┃│权属││││┃
  
  ┠─┬───────┼────┼─────┼────┼───┼───┨
  
  ┃不││││││┃
  
  ┃动││││││┃
  
  ┃产││││││┃
  
  ┠─┼───────┼────┼─────┼────┼───┼───┨
  
  ┃││││││┃
  
  ┠─┼───────┼────┼─────┼────┼───┼───┨
  
  ┃││││││┃
  
  ┠─┼───────┼────┼─────┼────┼───┼───┨
  
  ┃││││││┃
  
  ┠─┴───────┼────┴─────┴────┴───┼───┨
  
  ┃不动产合计│(人民币大写)│┃
  
  ┠─┬───────┼────┬─────┬────┬───┼───┨
  
  ┃动││││││┃
  
  ┃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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