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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以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税务机关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或未经纳税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而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纳税义务期限届满或担保期间,纳税人或者纳税担保人请求税务机关及时行使权利,而税务机关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造成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对符合担保条件的纳税担保,不予同意或故意刁难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不符合担保条件的纳税担保,予以批准,致使国家税款及滞纳金遭受损失的; (三)私分、挪用、占用、擅自处分担保财物的; (四)其他违法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纳税担保文书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责成提供纳税担保通知书 2.纳税担保财产清单 3.纳税担保书 4.解除纳税担保通知书 附件1: ____________税务局(稽查局)责成提供纳税担保通知书 税担〔〕 号 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限你(单位)于年月日前向我局提供金额为(大写)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的纳税担保,逾期不能提供纳税担保,将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如对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__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章) 年月日 使用说明 1.本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在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时使用。 3.“向”横线处填写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的具体名称。 4.本通知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5.文书字轨设为“担”,稽查局使用设为“稽担”。 6.本通知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纳税人,一份装入卷宗。 附件2: 纳税担保财产清单 ┏━━━━━━┯━━━━━━━┯━━━━━┯━━━━━━━━━━━━┓ ┃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 ┃││识别号│┃ ┠──────┼───────┼─────┼────────────┨ ┃纳税担保││纳税担保人│┃ ┃ 人名称 ││ 地址 │┃ ┠──────┼───────┼─────┴────┬───────┨ ┃ 纳税担保人 ││纳税担保人证件号码│┃ ┃证件种类│││┃ ┠──────┼───────┼──────────┼───────┨ ┃应纳税款││附担保财产证明的份数│┃ ┠──────┴──┬────┼─────┬────┼───┬───┨ ┃担保财产名称│担保财产│ 规格 │数量│ 单价 │ 金额 ┃ ┃│权属││││┃ ┠─┬───────┼────┼─────┼────┼───┼───┨ ┃不││││││┃ ┃动││││││┃ ┃产││││││┃ ┠─┼───────┼────┼─────┼────┼───┼───┨ ┃││││││┃ ┠─┼───────┼────┼─────┼────┼───┼───┨ ┃││││││┃ ┠─┼───────┼────┼─────┼────┼───┼───┨ ┃││││││┃ ┠─┴───────┼────┴─────┴────┴───┼───┨ ┃不动产合计│(人民币大写)│┃ ┠─┬───────┼────┬─────┬────┬───┼───┨ ┃动││││││┃ ┃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