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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交通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 交通部令2004年第10号
【颁布时间】 2004-11-22
【实施时间】 2005-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14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接上页]

  第二十一条 交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冲突的,实施机关在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告知听证权利书》(见附件12)。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实施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第二十二条 听证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事由;
  
  (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三)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等;
  
  (四)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理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五)利害关系人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理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六)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
  
  (七)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的审查意见及证据、依据、理由;
  
  (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质证的内容及提出的证据;
  
  (九)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听证笔录应当由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二十三条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按照《行政许可法》和《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查处。
  
  第二十四条 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交通行政许可档案制度,及时归档,妥善保管交通行政许可档案材料。
  
  第二十五条 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对交通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有特殊要求的,其文书格式由交通部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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