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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 为配合《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国务院于2004年5月19日印发了《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以下简称《决定》),取消文化部行政审批项目6项,下放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项目2项。6月29日发布的国务院第412号令决定保留文化市场行政审批项目4项,加上行政法规的设定,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的文化市场行政许可项目共计15项(见文化部网站及中国文化市场网公告)。为积极贯彻《行政许可法》,认真落实《决定》要求,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妥善处理好工作上的衔接,做好取消、下放和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对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进一步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实现政府管理方式创新具有重要意义。取消和下放文化行政审批项目是文化行政部门深入贯彻《行政许可法》的具体体现,是进一步推进文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方便行政相对人,有利于加强文化市场的属地管理,有利于进一步开放市场和促进市场繁荣,有利于强化各级文化行政部门的宏观调控和监管职能。 二、制定文化市场发展规划。凡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规定文化行政部门制定发展规划或总量、布局、结构要求的,都要制定、公布并将其作为行政许可的条件。文化市场发展规划要充分体现《行政许可法》要求,充分体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主决定优先的原则和市场优先的原则。制定发展规划或总量、布局、结构要求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文化市场发展和管理的实际情况,向社会公示并充分听取行业和社会公众意见。 三、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将涉及文化行政审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或政府网站公示。继续贯彻和实施《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文市发[2003]31号)和《文化部关于建立营业性演出项目审批信息互联网发布制度的通知》(文市发[2003]48号)等文件精神。不断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原则上每季度发布一次发展规划或总量、布局、结构要求与实际审批情况的对比信息,引导企业投资流向和规避投资风险。 四、鼓励支持建立艺术品、演出、娱乐、音像、网络文化等行业性组织。《行政许可法》在政府管理与社会自律的关系上,确立了社会自律优先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解决政府行政权力对文化市场的过度干预,培育文化市场自律机制,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在文化市场中的作用,让协会成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通过行业协会规范行业行为,抵制和举报违法经营活动,维护行业利益,加强行业自律。要通过协会等中介组织解决在文化市场的某些方面管理缺位和不到位的问题,从根本上把文化行政部门职能转变到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实现文化行政行为的法律化、规范化、理性化。 五、要坚决推进全国文化市场的一体化进程,努力建设良好的文化市场投资环境和公开、公正、公平的文化市场竞争环境。文化市场的地区封锁和壁垒,分割了市场,限制了竞争,保护了落后,提高了成本,不利于文化市场的繁荣发展。为此,各级文化行政部门不得通过明文规定或者隐性规则,排斥外地文化经营单位进入本地文化市场,不得专门针对外地经营单位进入本地文化市场而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有关费用,不得专门针对外地演出及其他文化经营单位进入本地文化市场设置一些技术和程序性障碍,不得指定本地经营单位作为外地经营单位在本地的具体承办单位。外地经营单位有权自主选择经营活动开展的时间、地点和场所,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按照规定程序向具有审批权限的文化行政部门直接申报经营活动。外地经营单位在进入当地文化市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管理部门不作为时,有权向上级文化行政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侵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六、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按照《决定》的要求,清理取消的项目,把握好下放的项目,加强属地管理,坚持守土有责。行政审批项目的取消和下放并不意味着文化行政部门责任的取消和下放,要积极转变观念和市场监管方式,保证文化市场有序健康繁荣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