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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监督发[2004]149号
【颁布时间】 2004-05-10
【实施时间】 2004-05-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25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卫生部关于印发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4〕113号)精神,卫生部制定了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00四年五月十日

  
  附件:
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4〕113号)精神,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非法行医,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卫生部制定了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具体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对人民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依法行政,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持求真务实,标本兼治,着力治本,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坚持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全面推进;坚持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明确职责和任务,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确保工作任务抓细、抓实。
  
  二、工作重点
  
  整治的重点是:非法行医和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出租科室”、“外包科室”。
  
  (一)未取得合法《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
  
  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执业活动的;
  
  2、通过买卖、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执业活动的;
  
  3、使用过期、失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执业活动的;
  
  4、使用伪造、涂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执业活动的;
  
  5、存在“坐堂行医”行为的。
  
  (二)超出登记范围开展执业活动的,包括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变更执业地点、变更主要负责人、变更名称未做变更登记的。
  
  (三)医疗机构将本单位的科室、门诊部、业务用房租借或承包给社会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出租科室”、“外包科室”从事医疗活动的。
  
  (五)外地医务人员来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医疗活动,未对其执业证书变更登记的。
  
  (六)医疗卫生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七)未经批准或备案擅自开展“义诊”的。
  
  通过本次专项整治,对现有的医疗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净化医疗服务市场;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加强卫生综合执法的步伐,逐步完善对医疗行业监管的有效模式和方法,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三、工作步骤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分为清理整顿、整改督查和总结验收三个阶段:
  
  (一)清理整顿阶段(6月30日以前)。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专项整治工作的统一要求和部署,根据发证范围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本级管辖范围认真开展自查工作,通过执法检查发现本区域内存在的主要问题,坚决取缔非法行医。要重点查处大案要案,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自查工作情况于6月30日前报送我部。
  
  (二)整改督查阶段(7月~9月)。
  
  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地按要求认真整改。在此期间,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开展对本省(区、市)的抽查,抽查地市的比例不得低于50%。同时,对大要案进行查处,并向社会公布。
  
  (三)总结验收阶段(10月~12月)。
  
  2004年10月底前,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专项整治工作抽查情况和大要案查处情况汇总上报卫生部;11月,卫生部组织开展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追踪各地大要案的查处情况。在此基础上,卫生部向全国通报大要案查处情况,并向国务院报送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
  
  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治理整顿医疗机构、规范执业行为的活动是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医疗安全,促进医疗事业健康发展的需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加以实施。
  
  各地要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组织落实并对重大或有影响的案件实施督办。在各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队,由卫生监督机构联合公安、工商、监察、新闻媒体组成,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调查取证、行政处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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