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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对行政许可依据的清理。根据国务院最终对总局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核处理意见,对于需要制、修订法律、行政法规的行政许可项目,总局将有关情况上报国务院法制办,争取列入其立法计划,涉及到需要清理规章行政许可项目,及时进行修订或者废止。 (三)对行政许可主体的清理。对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必须根据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精神和国务院的要求由行政机关实施。确有必要委托其他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由该行政机关依法提请有关机关制定法律、法规或者规章。 (四)对行政许可程序的清理。调整工作程序,规范工作时限,提高工作效率。建立有关方便申请人的程序,有关确保行政机关及时、公正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 (五)对行政许可收费的清理。做好行政许可办理数量和收费情况的统计工作,加快行政许可收费的清理工作。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收取费用的,要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执行标准执行,所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 三、探索建立行政许可有关规章制度 为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认真履行行政许可法所赋予的权利与义务,要依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建立严密规范、具有可操作性的相关规章制度。考虑到这项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将在系统选择部分单位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再行推广。各单位现在就可以开始着手研究探索建立或者进一步完善以下的有关工作制度。 (一)建立规范行政许可程序制度。根据行政许可清理情况,了解掌握行政许可程序的现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行政许可程序规定,规范质检系统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按照公开、效能与便民的原则,对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程序和时限做出明确规定。凡制定法律、法规和重要规章必须听证。在立法工作中,贯彻、落实行政许可设定权制度、行政许可项目法定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听证制度,以规章形式发布。 (二)建立集中办理行政许可制度。包括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统一办理、联合办理或者集中办理制度。 (三)建立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制度。总局监察部门和法规司会同有关业务司(局)建立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追究制度。包括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实施行政许可后不履行监督职责的法律责任。 (四)建立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要进一步完善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程序。包括书面检查制度、实地检查制度、举报制度等。 (五)建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自规章施行之日起每隔5年,起草部门、主要实施部门应当就该规章继续施行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向法制部门提交书面报告。法制部门对继续施行的必要性进行审议,决定规章继续有效、修改或者废止。起草部门不提交继续施行报告的,规章施行满5年停止执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部门应当每隔两年对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对需要继续保留的,应当从新予以公布;对需要修改的,修改后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管理的依据。 (六)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关主体资格制度。要按照职权法定的原则定期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由总局统一制发执法证件。 四、做好四项监督检查工作 (一)各单位对保留的行政许可和其他审批项目要逐项进行研究,查找容易发生问题的部位和环节,制定加强制约监督的措施和办法。 (二)对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事项,有关单位要制定由行业组织自律管理的政策规定和运作程序。 (三)总局适时组织贯彻行政许可法工作检查。重点检查是否依法设定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是否合法、是否依法收费、是否履行监督职责等情况,发现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予以纠正。 (四)总局办公厅要加强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发现与行政许可法规定内容不一致的情况,要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五、落实组织保障措施 质检系统各级领导干部,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质检系统各级主要领导是本部门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领导,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级质检机构要切实加强法制机构建设,提高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的素质,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法律事务中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作用。要保证法制工作机构人员编制,组织得力人员,抓紧做好行政许可法实施的各项工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对开展此项工作所需要经费要给予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