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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财政部
【发文字号】 财会[2003]30号
【颁布时间】 2003-10-22
【实施时间】 2003-10-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30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财政部关于印发《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工程项目(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八条 单位办理工程项目价款支付业务,应当符合《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的有关规定。
  
  单位办理工程项目采购业务,应当符合《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试行)》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单位会计人员应对工程合同约定的价款支付方式、有关部门提交的价款支付申请及凭证、审批人的批准意见等进行审查和复核。复核无误后方可办理价款支付手续。
  
  单位会计人员在办理价款支付业务过程中发现拟支付的价款与会同约定的价款支付方式及金额不符,或与工程实际完工情况不符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第二十条 单位因工程变更等原因造成价款支付方式及金额发生变动的应提供完整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相关资料。单位会计人员应对工程变更价款支付业务进行审核。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项目资金筹集与运用、物资采购与使用、财产清理与变动等业务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反映工程项目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及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情况。
  
  第六章 竣工决算控制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建立竣工决算环节的控制制度,对竣工清理、竣工决算、竣工审计、竣工验收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竣工决算真实、完整、及时。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建立竣工清理制度,明确竣工清理的范围、内容和方法,如实填写并妥善保管竣工清理清单。
  
  第二十四条 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编制竣工决算。
  
  单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人员对竣工决算进行审核,重点审查决算依据是否完备,相关文件资料是否齐全,竣工清理是否完成,决算编制是否正确。
  
  第二十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竣工决算审计制度,及时组织竣工决算审计。
  
  未实施竣工决算审计的工程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二十六条 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单位应当对竣工验收进行审核,重点审查验收人员、验收范围、验收依据、验收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应当及时编制财产清单,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加强对资产的管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单位应当建立对工程项目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第二十九条 工程项目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工程项目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二)工程项目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重要业务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工程项目决策责任制的建立及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责任制度是否健全,奖惩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四)概预算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概预算编制的依据是否真实,是否按规定对概预算进行审核。
  
  (五)各类款项支付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工程款、材料设备款及其他费用的支付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制度和合同的要求。
  
  (六)竣工决算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规定办理竣工决算、实施决算审计。
  
  第三十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工程项目内部控制中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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