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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司法部
【发文字号】 司发通[2002]82号
【颁布时间】 2002-10-25
【实施时间】 2002-10-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48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提高涉外公证质量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经济和民事交往的增加,全国涉外公证数量也逐年增加。涉外公证在一些地方占公证业务量的较大份额,甚至是公证的主要业务。在涉外公证业务发展的过程中,公证质量也稳步提高,维护了我国公证的信誉,取得了积极的成果。但是,目前仍存在一些影响公证质量的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是因个别公证人员工作疏忽造成的,也有的是个别公证人员与当事人合谋造假,还有个别公证机构违反规定,将盖有公证处印章和公证员签名章的空白公证专用水印纸交由中介机构填写。这些行为虽然是极个别的,但影响是恶劣的。为保证涉外公证的质量,维护我国公证的信誉,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高度重视涉外公证质量问题。公证质量是公信力的基础,公证工作必须坚持质量至上,诚信为本,公证的发展绝不能以牺牲公证质量和行业信誉为代价,那种认为涉外公证质量问题不会直接损害我国公民、法人利益的想法是错误的。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员协会和公证处要继续加强对公证人员的教育、培训。公证机构、公证人员对申办公证时的个别造假行为,要保持高度警惕,认真做好调查核实工作,严把涉外公证质量关,切实维护我国国家和公民的国际信誉和形象。对我国驻外国使领馆和外国驻我国使领馆要求核查的公证书,要认真进行核查,及时答复。
  
  二、认真落实各项监督措施。公证人员要严格按程序办理涉外公证,证明材料不齐全不得出证。公证处要严格执行有关审批制度,审批人员要认真负责,不能使审批流于形式。公证处要健全内部自查制度,公证处负责人要经常检查公证质量。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员协会要定期对涉外公证质量进行检查,也可以组织各公证处之间互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及时上报。
  
  三、严格实施各项处罚措施。对办理错、假证的公证员,要严格按《公证人员清廉服务若干规定》(1989年12月19日司法部第6号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注册管理办法》(1995年6月2日司法部第39号令)的规定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对办理错、假证的公证员、公证处,要将有关情况记入公证员和公证处的信用档案,并对社会公开。今后,司法部将加强与涉外公证书使用部门和认证部门合作,对错、假证,发现一起,严肃处理一起;并采取相应措施,对屡出错证、假证的公证处于以处罚,停止其办理涉外公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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