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生部令第32号
【颁布时间】 2002-07-19
【实施时间】 2002-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51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

[接上页]

  12、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13、一侧卵巢缺失,一侧输卵管缺失;
  
  14、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正常,可以手术重建功能及装配假肢;
  
  15、双大腿肌力近V级(五级),双小腿肌力III级(三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轻度失禁;
  
  16、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17、单侧下肢膝上缺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18、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五)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脑叶缺失后轻度智力障碍;
  
  2、发声或言语不畅;
  
  3、双眼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20ms(毫秒),矫正视力<0.6,视野半径<50°;
  
  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
  
  5、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31dbHL(分贝)或一耳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71dbHL(分贝);
  
  6、耳郭缺损大于1/3而小于2/3;
  
  7、甲状腺功能低下;
  
  8、支气管损伤需行手术治疗;
  
  9、器械或异物误入消化道,需开腹取出;
  
  10、一拇指指关节功能不全;
  
  11、双小腿肌力IV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轻度失禁;
  
  12、手术后当时引起脊柱侧弯30度以上;
  
  13、手术后当时引起脊柱后凸成角(胸段大于60度,胸腰段大于30度,腰段大于20度以上);
  
  14、原有脊柱、躯干或肢体畸形又严重加重;
  
  15、损伤重要脏器,修补后功能有轻微障碍。
  
  四、四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侧轻度不完全性面瘫,无功能障碍;
  
  2、面部轻度色素沉着或脱失;
  
  3、一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外翻;
  
  4、拔除健康恒牙;
  
  5、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或消化道,需全麻后内窥镜下取出;
  
  6、口周及颜面软组织轻度损伤;
  
  7、非解剖变异等因素,拔除上颌后牙时牙根或异物进入上颌窦需手术取出;
  
  8、组织、器官轻度损伤,行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9、一拇指末节1/2缺损;
  
  10、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11、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12、软组织内异物滞留;
  
  13、体腔遗留异物已包裹,无需手术取出,无功能障碍;
  
  14、局部注射造成组织坏死,成人大于体表面积2%,儿童大于体表面积5%;
  
  15、剖宫产术引起胎儿损伤;
  
  16、产后胎盘残留引起大出血,无其他并发症。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