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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计电[2001]7号
【颁布时间】 2001-02-05
【实施时间】 2001-02-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61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积极参加“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
  
  为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国家计委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积极参加“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以下简称“3.15”)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市场价格检查。各地要在开展“3.15”活动期间,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开展一次市场价格检查。对价格欺诈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大力宣传《价格法》。要以开展“3.15”活动为契机,通过各种形式,大力宣传价格法律、法规,宣传价格主管部门的职能和作用,宣传处理价格违法行为的程序和有关规定。并向消费者讲解,哪些是价格违法行为,应该予以抵制,以增强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三、通过媒体披露典型案件。在开展“3.15”活动期间,要选择一些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典型案件,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公开处理,以对违法者起到教育和警示作用。
  
  四、受理价格投诉举报。在开展“3.15”活动期间,各地要公布价格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方便人民群众进行投诉举报。凡举报案件,价格主管部门都要认真进行查处,切实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五、推进明码标价工作。结合开展“3.15”活动,各地应确定“明码标价示范街”、“明码标价示范市场”、“明码标价示范商店”,在醒目位置设立由价格主管部门命名的标牌。
  
  六、开展价格、计量信得过活动。引导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自觉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促进其增强价格自律意识,规范价格行为,在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在条件成熟的地方,可表彰一批价格、计量信得过企业和单位。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组织开展“3.15”活动中,要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工作方案,既要有一定声势,又要扎扎实实,务求实效。要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消费者协会等有关方面的协调配合。
  
  “3.15”活动结束后,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价格主管部门将工作情况于3月31日前报国家计委。

  
   二00一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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