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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发明电〔2001〕3号
【颁布时间】 2001-01-12
【实施时间】 2001-01-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63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庆市防伪税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行政区划代码从“5102”变更为“5000”后,重庆市企业纳税人识别号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也进行了相应的变更。由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和认证子系统不能同步更换,导致重庆市企业开具的部分正常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认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五省四市认证重庆市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
  
  五省四市(指已推行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的广东、江苏、浙江、山东、辽宁、北京、上海、天津、重庆等省市)目前推广使用3.10版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可以认证重庆市企业利用3.10版开票子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重庆市企业利用旧版(即各种3.0+版开票子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系统解密出的发票代码前四位为“5100”,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代码“5000”不符。对于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五省四市税务机关在认证时可通过人工校正的方式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代码前四位由“5000”改为“5100”,按认证相符票处理,并传入增值税稽核子系统。
  
  二、关于其他地区认证重庆市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
  
  由于旧版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不能认证重庆市企业用3.10版开票子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各地要在1月底以前完成认证子系统应用软件的升级工作,尽快使用3.10版认证软件。认证软件的升级工作由各级国税机关技术部门负责组织,航天金穗公司及其各地服务单位负责更换,各地国税机关技术部门予以协助。在认证软件升级之前,各地对于重庆市企业用3.10版开票子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先准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软件升级后再行认证;在认证软件升级之后,各地对于重庆市企业用旧版开票子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进行认证。
  
  三、纳税人购货取得重庆市企业在2000年底以前用旧版开票子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在2001年3月底以前申报认证。从2001年4月1日起,重庆市用旧版开票子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
  
  2001年1月12日
  

  c29111--010302wk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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